轉發 | 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
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10號
為做好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》(以下簡稱增值稅法)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銜接工作,延續現行制度和做法,現將增值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公告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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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項目
(一)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,一般納稅人發生以下應稅交易,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,按照3%的規定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。
1.銷售自行采掘的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、土、石料,和以自行采掘的砂、土、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自行生產的磚、瓦、石灰(不含粘土實心磚、瓦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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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。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,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,并收取人工費、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。
8.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。建筑工程老項目,是指《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》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;《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》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或者未取得《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》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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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其他增值稅優惠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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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6〕36號)中附件2《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》“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,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”和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7〕58號)“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、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,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、混凝土、砌體材料、預制構件的,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”的規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,納稅人在2026年1月1日前已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項目,繼續按照原政策規定執行。
六、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。除本公告和增值稅法、增值稅法實施條例、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銷售住房增值稅政策的公告》(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7號)外,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制發文件規定的國內環節增值稅優惠政策同時停止執行。
特此公告。
財政部 稅務總局
2026年1月30日
全文鏈接:
http://szs.mof.gov.cn/zhengcefabu/202601/t20260131_3983036.htm